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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禄香、罗源县角落坑果树种植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禄香,罗源县角落坑果树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于禄香,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罗源县角落坑果树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厝坪村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2790-9。法定代表人于福平,经理。申请执行人于禄香与被执行人罗源县角落坑果树种植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4362.9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罗源县角落坑果树种植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停止生产;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罗源县角落坑果树种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福平长期称病不在罗源。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