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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素珍与王力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珍,王力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95号原告:郭素珍,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王力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郭素珍与王力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素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郭素珍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