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素珍与王力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珍,王力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95号原告:郭素珍,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王力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郭素珍与王力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素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郭素珍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