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乌某、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乌某,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5300号原告郭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乌某,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告岗某,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乌某、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张鑫审判员王春艳人民陪审员姜云瑞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杨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