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行初36号起诉人张秀华,女,汉族,194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张秀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安政复驳[2017]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确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并恢复道路通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情形),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起诉人张秀华认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驳[2017]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张秀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张秀华就此提起诉讼,应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该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经释明,张秀华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张秀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秀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