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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裴某某、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裴某某,唐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52号之二原告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袁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某某县人。被告唐某某,女,1959年3月4日生,汉族,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炯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