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0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炳根与光四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根,光四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72号之五申请人曹炳根,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光四一,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曹炳根与光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光四一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虹桥商务区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光四一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虹桥商务区支行存款人民币138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