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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罗某某返还申请人陪嫁物电冰箱等物件。该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魏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扶执字第00260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罗某某长期在外未归,上述物品暂时不便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以被执行人罗某某已返乡回家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互负给付义务并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