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070-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蔼,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申请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广西宝汇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宝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思阳审 判 员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杰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