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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吉,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1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10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吉酒后在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帝伽怡台球厅旁游戏厅内用凳子将该店单挑游戏机砸坏。经价格部门鉴定,被损游戏机修复价值人民币7455元。2016年11月25日,张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张吉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吉的供述,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徐某的证言,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维修清单,视听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到案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吉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吉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张吉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所依证据一致,且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其量刑不当。张吉上诉称原判决对其量刑重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诉人张吉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陈其虎审判员  张建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