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文斌与张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斌,张如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243号原告:高文斌,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临城县人,个体户,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成,男,系高文斌之父,特别代理。被告:张如国,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临城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高文斌与被告张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高文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斌负担。审判员 刘雪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