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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瑞新与李显、贾莉荣、徐龙伟、梁玉、李彦、葛宪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新,李显,贾莉荣,徐龙伟,梁玉,李彦,葛宪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84号原告:高瑞新,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显,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贾莉荣(贾慧),女,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徐龙伟,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玉,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彦,男,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葛宪付,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新诉被告李显、贾莉荣、徐龙伟、梁玉、李彦、葛宪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瑞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7.00元,退回给原告高瑞新人民币2,060.00元,由原告高瑞新承担人民币2,077.00元。审 判 长  刘晓霞审 判 员  郝振翔人民陪审员  陈玉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