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执1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德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050号之一被执行人周德桥,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追缴周德桥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刑终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49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刑终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49580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