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付延兰与秦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45号付延兰、秦文君:申请执行人付延兰与被执行人秦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5万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申请执行费5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文君在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改造专项资金专户有应收款563036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14789,因计算错误退还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改造专项资金专户47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承担申请执行费5960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付延兰与被执行人秦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