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清山故意伤害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36号刘清山: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少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虚假,程序违法,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因在刘某某母亲坟前拉土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致刘某某轻伤,该事实有你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刘某1等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