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位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某1,男。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年4月6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20时20分,被告人位某1酒后驾驶黑GE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从南国香都饭店沿鸡东县鸡东镇鸡古路行驶至北华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位某1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位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人张某某、位某2的证言材料;被告人位某1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位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忠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