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光与张解元、申楚云、张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张解元,申楚云,张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解元,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申楚云,女,1960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奕,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杨光与张解元、申楚云、张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解元、申楚云、张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