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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良付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良付,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财保10号申请人:王良付,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善卷路。法定代表人:龚少明,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峰,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王良付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J×××××重型仓柵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良付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望城乡大兴村陈家组(临集建(1991)字第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良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J×××××重型仓柵式货车。二、查封申请人王良付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望城乡大兴村陈家组(临集建(1991)字第XX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王良付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