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志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6号罪犯杨志锋,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4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志锋在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志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志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志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