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毅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1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毅军,曾用名黄继军,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毅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黄毅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毅军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从龙海市石码镇通华小区往榜山镇美一城方向行驶,至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门口附近路段时,碰撞到翁榕平停放于路边的闽E×××××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毅军于2017年3月9日到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黄毅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20毫克/100毫升。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黄毅军与翁榕平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黄毅军赔偿翁榕平车损费用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毅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毅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毅军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毅军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黄毅军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黄毅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毅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