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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照圈与刘晓勇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照圈,刘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329民初659号原告:郑照圈,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敏,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晓勇,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生,住伊川县。原告郑照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78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工地打工,因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及施工中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摔下受伤,先后到拉萨市人民医院、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后续治疗及赔偿费用,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晓勇于2017年4月1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郑照圈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叁万元(30000元);原告郑照圈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郑照圈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不得向刘晓兵另行主张;四、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郑照圈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艺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