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创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创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68号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千禧龙苑6-122。被申请人:山东创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27号(徳蒙商务中心7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创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8203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8203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