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执4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磊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磊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磊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区。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磊磊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嘉兴市某公司协助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7385.75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贺磊磊。2、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未采取冻结措施。另外,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他案已在评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0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