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345号原告:王金龙,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长安乡万家墩村七社。身份证号:622201197504182714。被告:王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三闸镇符家堡村十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110106318。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