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180号原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窑口镇工业园寿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92683561C。法定代表人:李伯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6-6)。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3247元,由原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