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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市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36号原告: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东,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西安倚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