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梁冬莉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37号原告梁冬莉,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罗德清,代区长。原告梁冬莉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冬莉以该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冬莉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冬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冬莉承担。审 判 长 刁国民审 判 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