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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强鹏实业有限公司诉沈培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强鹏实业有限公司,沈培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26室。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培成,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上诉人上海强鹏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9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强鹏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争议由上海市青浦区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