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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06吕正其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正其,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本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3月27日、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正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刚,被告人吕正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吕正其持号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江丰路行驶至胜利街老酒厂门前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苏M×××××轿车发生剐蹭,未察觉继续行驶至西环知音梦酒店门前停放,被刘某追上报警而查获。当日5时2分,被告人吕正其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42mg/lOOml。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正其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吕正其明知他人报警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正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及违法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表、理化检验报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及被告人吕正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正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吕正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正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正其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朱灿南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正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联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陆 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