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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颍上县物价局与赛涧回族乡自来水厂处罚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534号本院在执行颍上县物价局与赛涧回族乡自来水厂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赛涧回族乡自来水厂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赛涧回族乡自来水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