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长之江粘合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长之江粘合剂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长之江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道铁东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施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主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