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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冼传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传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958号起诉人:冼传镇,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冼传镇的起诉状,诉称:两被起诉人温国洪、郭结珍系夫妻关系。两被起诉人因建房需要资金,在2015年3月29日至5月11日期间,多次向起诉人借款。因两被起诉人借款后未偿还任何款项,为保障起诉人权益,同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但至今两被起诉人仍未按约定清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起诉人律师费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起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显示,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出借人(即起诉人冼传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出借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就本案纠纷双方已约定选择了管辖法院。由于上述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故关于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由约定明确的出借人住所地即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冼传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影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