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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593耿峰与王坚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峰,王坚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593号原告:耿峰,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坚儿,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耿峰与被告王坚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坚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从2015年5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4日,王坚儿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被告王坚儿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5月24日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4日,被告王坚儿与原告耿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坚儿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王坚儿向耿峰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本人王坚儿因家庭生活需要向耿峰借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整月息2分注:此笔借款汇入王坚儿农业银行6228270317000070773为准借款人:王坚儿2015.5.24”。当日,耿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万元借款本金转入王坚儿指定账户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等。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耿峰与王坚儿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耿峰已履行了出借4万元借款的义务,故王坚儿应按约偿还耿峰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被告王坚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坚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峰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坚儿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