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培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培虎,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4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培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培虎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张培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和虚假的金昌市金川区招商服务局收入证明申请办理卡号为6259066261549865的长城环球通IC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6000元。同年9月18日银行核准发卡后,被告人张培虎开始正常透支使用。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培虎多次使用该卡循环透支、取现和还款,但未足额还款。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张培虎开始逾期形成不良消费记录,经银行工作人员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6月6日书面或通过金昌日报公告催收后,被告人张培虎采取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少量还款的方式还款,截止2016年9月7日,形成透支本金15385.52元,产生利息3094.32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18479.84元。2016年9月11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报案前被告人张培虎还款500元。综上,被告人张培虎利用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17979.84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培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培虎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培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宋文军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催款通知书及金昌日报一张、金川区招商服务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还款情况说明及明细、案情说明、信用卡一张、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张培虎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培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培虎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培虎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张培虎归案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培虎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随案移送的信用卡一张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石建琴人民陪审员 芦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