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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双和与闫凯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和,闫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和,男,1951年10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闫凯凯,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双和与被执行人闫凯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闫凯凯归还原告李双和欠款15000元(自2016年10月24日起每三个月还款3750元,于第三个月24日前履行,至2017年10月24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双和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凯凯履行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的义务37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闫凯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75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民初240号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执行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闫凯凯负担,且已交纳。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