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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杨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帆,焦文兵,高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68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会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帆,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焦文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林忠,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焦文兵、高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