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冯金香申请执行胡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香,胡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冯金香,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丁当村十组54号,身份证号码:422103197408182028。被执行人:胡友清,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淋山河镇淋山河大道53号,身份证号码42212119580721201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金香与被执行人胡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