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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冲、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冲,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冲,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超(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陈冲因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二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冲以其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陈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陈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伦禹审判员  邹爱玲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