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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祥广、于洪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广,于洪宾,孟凡粉,任某1,任某2,任某3,任西升,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广,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被执行人于洪宾,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米吉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孟凡粉,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系任忠秋之妻。被执行人任某1。被执行人任某2。被执行人任某3。被执行人任西升,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系任忠秋之父。被执行人于贵,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系任忠秋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广与被执行人于洪宾、孟凡粉、任某1、任某2、任某3、任西升、于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于洪宾、孟凡粉、任某1、任某2、任某3、任西升、于贵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