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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十五层。法定代表人:马万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策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