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邝志东与吴燕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28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志东,吴燕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84号原告:邝志东,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江勇,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娟,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王汉荣,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志东诉被告吴燕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提起诉讼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志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为1202元,由原告邝志东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郭焕华审 判 员 吕树彬人民陪审员 黄权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俊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