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11号申请执行于殿胜,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春杰,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于殿胜与被执行人孙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滨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滨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