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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信息公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忠,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张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刘拥兵,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媛,开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强,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陈文忠因诉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信息公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5行初12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8日,陈文忠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文忠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光辉审判员  柳志敢审判员  王真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