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赵坚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赵坚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负责人刘晓蓉,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子艺、何健,均系该局职员。被执行人赵坚威,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系江海区荣业电子灯饰加工部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海社事监字[2016]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赵坚威罚款35000元的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赵坚威在经营江海区荣业电子灯饰加工部期间使用杨XX、王XX、代XX、徐XX4名童工,4名童工累计使用时间为7个月,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赵坚威作出罚款35000元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赵坚威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经过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被执行人赵坚威,于2017年1月3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坚威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海社事监字[2016]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赵坚威罚款35000元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岩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