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世芝与侯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世芝,侯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1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世芝,女,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栋*单元*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宇,黑龙江郎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林,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渠街**号*单元*楼*号。上诉人孙世芝因与被上诉人侯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孙世芝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4.5万元不是经其指示由侯玉林汇入案外人刘凤丽工商银行账户的,且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欠款纠纷”错误;本案中案外人刘凤丽涉嫌犯罪,本案应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侯玉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世芝于2017年4月19日给付侯玉林6000元,余款1万元由孙世芝和侯玉林共同向案外人刘凤丽索回后,由孙世芝给付侯玉林;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由侯玉林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世芝承担;三、双方当事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