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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凯与胡敏敏、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胡敏敏,肖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2656号原告:刘凯,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亚,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敏,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肖婷婷,女,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凯与被告胡敏敏、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敏敏、肖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两被告因开火锅店等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肖婷婷、胡敏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肖婷婷与胡敏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两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在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表,以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由借条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婷婷、胡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敏敏、肖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凯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