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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宝雄、谭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宝雄,谭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宝雄,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旭锋,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巨塘村民委员会推荐作为谭旭锋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谭宝雄因与被上诉人谭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谭宝雄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程序违法。为此,经查阅一审卷宗可知,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于2016年11月4日向谭宝雄邮寄送达,但该快递于2016年11月10日被退回。一审法院在未以其他方式向谭宝雄送达上述材料的情况下,就于2016年1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因此剥夺了谭宝雄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本院认为应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决定。上诉人谭宝雄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