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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宁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622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宁宁,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