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端阳与西充县品正服饰有限公司、李永奎、王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端阳,西充县品正服饰有限公司,李永奎,王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端阳,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西充县品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奎。被执行人李永奎,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晓勤,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吴端阳申请执行西充县品正服饰有限公司、李永奎、王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5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充县品正服饰有限公司的土地经营权,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