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邱勇与李忠霞、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勇,李忠霞,张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471号原告:邱勇,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李忠霞,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金云,女,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勇与被告李忠霞、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忠霞、张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勇撤回对被告李忠霞、张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邱勇负担。审判员 李忠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