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二丽、宋晨源、宋滨涵、宋德福、张秀知与周达才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二丽,宋晨源,宋滨涵,宋德福,周达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259号申请人孟二丽,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宋晨源,男,汉族,学生。申请人宋滨涵,女,汉族,学生。申请人宋德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达才,男,汉族。关于孟二丽、宋晨源、宋滨涵、宋德福、张秀知申请执行周达才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刑初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达才正在服刑,刑期20年,被执行人周达才村委证明周达才家里有三位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3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修魁